(2016)吉0106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培庆与姜振坤、于凤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庆,姜振坤,于凤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304号原告张培庆,男,1969年5月8日,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姜振坤,男,1956年2月22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于凤梅,女,1959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庆与被告姜振坤、于凤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姜振坤、于凤梅的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张培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