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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培庆与姜振坤、于凤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庆,姜振坤,于凤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304号原告张培庆,男,1969年5月8日,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姜振坤,男,1956年2月22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于凤梅,女,1959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庆与被告姜振坤、于凤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姜振坤、于凤梅的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张培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