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玉铨、孙文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铨,孙文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铨,女,194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连江县,现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孙文坚,男,195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陈玉铨与被执行人孙文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孙文坚所有的座落于连江县房屋。现因上述房屋暂时无法变现,本案宜延期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旭强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王成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曾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