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7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亚典与中山市西区奕林电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典,中山市西区奕林电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7536号原告:李亚典,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中山市西区奕林电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富华道383号柏景台2幢19C房。法定代表人:彭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典诉被告中山市西区奕林电子经营部、邱香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亚典以与被告中山市西区奕林电子经营部、邱香雨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为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亚典负担。审判员 邓树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梅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