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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5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刘春兰与河南思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兰,河南思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4民初5263号原告:刘春兰,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时安,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思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总经理。原告刘春兰与被告河南思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春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方、任时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思源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春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河南思源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房预付款10万元及逾期赔偿金48000元(自2014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至偿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4日,原告经马壮联系与被告签订《公司内部职工福利分房预定书》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预定职工福利房,享有使用权,暂定均价为每平方米2700元。预定范围为经开公寓一号楼和二号楼的加盖楼层:待房屋建成后被告全力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如未能办理的,原告可选择退房,被告退还预定款。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交款10万元。后因被告迟迟未能开工建房,原告申请退出预定房。2014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承诺于2014年5月10日前安排资金退还原告,但被告未能依约履行退款义务。2014年8月19日,被告再次致函原告承诺最迟于2014年8月29日办理退款手续,如未履约,将给予赔偿。但被告至今仍未退款,应向原告进行赔偿。被告缺席无辩称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1年11月4日,原告刘春兰与被告签订《公司内部职工福利分房预定书》一份,约定:1、预定范围为经开公寓一号楼和二号楼的加盖楼层;2、该房屋的使用权暂定均价为每平方米2700元,根据具体楼层、具体户型最终调差为准;3、该预定房为内部职工福利房,享有使用权。待房屋建成后公司全力为预定人办理房产证,所发生费用由预定人承担。如果房产证办理不成,预定人可选择退房,退房时公司只退还所交预定款;4、确认无误并认可接受后自愿签订预定书,签订后职工不再享受公积金房屋补贴。当日,原告刘春兰通过其夫刘国鑫账户向被告会计全小莉转账100000元,被告河南思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春兰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刘春兰人民币100000元预交款。2014年4月22日,被告河南思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春兰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由马壮介绍的邢臣、刘春兰、张冉、刘娟、陆桂明五人已写申请退出由思源置业购买的五套经济适用房,公司决定于五月十日前退款,公司安排资金给予退出。2014年8月19日,被告致函原告,主要内容为:请原告刘春兰按公司通知时间(最迟于2014年8月29日)前来公司办理退款事宜。届时因公司原因未能如期退付,则按以下方案赔偿:8月30日至9月29日按日以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支付;9月30日至10月29日如超期仍未履行,按预付金50%赔偿;10月29日至11月29日仍未退付则按预付金100%赔偿。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预交购房款,被告收取后未在合理期限内与原告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承诺向原告退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因被告一直未履行退款承诺,现原告要求被告退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退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思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春兰退款100000元,并自2014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被告河南思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孟永红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人民陪审员  苏爱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曲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