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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宁健与马杰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杰龄,宁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杰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健。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亚光,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杰龄因与被上诉人宁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马杰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杰龄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马杰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