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宁健与马杰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杰龄,宁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杰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健。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亚光,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杰龄因与被上诉人宁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马杰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杰龄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马杰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