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1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石凤华、兰陵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凤华,兰陵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邦德物流有限公司,山东蓝海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付保,白传玲,王洪波,陈奕辛,曹桂军,王付云,白传国,白传玺,李思玲,高中华,李付春,冯现勇,王付卓,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372号申请执行人:石凤华,女,汉族。被执行人:兰陵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城园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付保,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中兴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白传国。被执行人:山东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财政局沿街楼。法定代表人:王付保。被执行人:山东邦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县城南环路中段北侧12号。法定代表人:曹桂军。被执行人:山东蓝海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洼桥村。法定代表人:王洪波。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财政局沿街楼。法定代表人:王磊。被执行人: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神山镇小屯村。法定代表人:王付保。被执行人: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雷。被执行人:王付保,男,汉族。被执行人:白传玲,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洪波,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奕辛,女,汉族。被执行人:曹桂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付云,女,汉族。被执行人:白传国,男,汉族。被执行人:白传玺,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思玲,女,汉族。被执行人:高中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付春,男,汉族。被执行人:冯现勇,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付卓,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雷,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陵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邦德物流有限公司、山东蓝海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付保、白传玲、王洪波、陈奕辛、曹桂军、王付云、白传国、白传玺、李思玲、高中华、李付春、冯现勇、王付卓、张雷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弈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