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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郭炳龙与周振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炳龙,周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郭炳龙。被执行人周振民。申请执行人郭炳龙与被执行人周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诸城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周振民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陈金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