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郭炳龙与周振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炳龙,周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郭炳龙。被执行人周振民。申请执行人郭炳龙与被执行人周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诸城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周振民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陈金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