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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3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穆道茂与魏林军、屠兰香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道茂,魏林军,屠兰香,连云港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金发,朱舟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3546号原告:穆道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林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林柱。被告:屠兰香。被告:连云港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2号楼1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谢金发,该公司经理。被告:谢金发。被告连云港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金发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舟平,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穆道茂诉被告魏林军、屠兰香、连云港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公司)、谢金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道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被告魏林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林柱、被告金发公司、谢金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舟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屠兰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穆道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50893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魏林军借东方银行借款397500元,后由东方银行提起诉讼,海州区法院做出了(2011)新商初字第1999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现原告已于2016年4月21日把508930元偿还给东方银行。该调解书已执行终结,履行完毕。原告现予以追偿,故诉至法院。被告魏林军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屠兰香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谢金发、金发公司辩称,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向债务人被告魏林军追偿,在未向魏林军追偿的情况下,要求二被告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23日,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魏林军、屠兰香、金发公司、谢金发、穆道茂诉至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7日,该院作出(2011)新商初字第199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魏林军欠原告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共计397500元。被告魏林军于2011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13万元及利息,于2011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13万元及利息,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137500元及利息(利息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二、被告魏林军如有一次不按约履行,原告将对本金全额及利息申请合并一次执行。三、被告屠兰香、连云港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金发、穆道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7200元(原告已交),减半收取3600元,由被告魏林军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屠兰香、连云港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金发、穆道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做出(2013)新执字第2052-1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林军、屠兰香、连云港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金发、穆道茂银行存款人民币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为执行上述裁定,2016年4月21日,本院在被告穆道茂的账户上扣划508930元。原告为被告魏林军向东方银行代偿508930元。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扣款回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魏林军未向东方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穆道茂代被告魏林军向东方银行偿还借款508930元,被告魏林军未能及时将原告代偿款项返还原告,原告依法取得追偿的权利。原告主张从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穆道茂和被告屠兰香、金发公司、谢金发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因各连带保证人没有约定内部分担的比例,因此对原告向被告魏林军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原告和被告屠兰香、金发公司、谢金发平均分担。被告屠兰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依法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林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穆道茂偿还50893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原告穆道茂对于本判决第一项向被告魏林军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原告穆道茂和被告屠兰香、连云港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金发平均分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0元及公告费400元,共计92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魏林军负担,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魏林军不履行的部分,由原告穆道茂和被告屠兰香、连云港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金发平均分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9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马书英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侯家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庆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