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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曹金珠与张丕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珠,张丕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1680号原告:曹金珠,女,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张丕禄,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现下落不明。原告曹金珠诉被告张丕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金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丕禄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金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6月13日、24日分别向原告长子陶增銮(已殁)借现金人民币12万、23万元,合计35万元。被告借款后,因原告儿子陶增銮疏于催讨,加上不幸与2014年12月26日去世,故出借的款项迟迟没有讨回,迄今原告分毫没有要回儿子的前述款项,被告多次规避,致使原告作为儿子的债权继承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准所请。被告张丕禄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及主体资格;2、户口簿,证明原告与陶增銮系母子关系;3、柘荣县乍洋乡石山村民委员会、柘荣县公安局乍洋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陶增銮母亲是原告曹金珠,父亲陶国松,陶国松已于2003年2月10日死亡;4、柘荣县公安局乍洋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陶国松于2003年2月10日因病死亡,2009年3月19日注销户口;陶增銮于2014年12月26日因病死亡,2016年5月13日注销户口;5、霞浦县殡仪馆火化证,证明陶增銮尸体于2014年12月27日火化;6、柘荣县乍洋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2016年5月13日出具的证明,证明陶增銮未婚的事实;7、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身份及被告的主体资格;8、借条二张,证明被告向陶增銮借款35万元的事实。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分析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形式要件具备,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证明相关事实,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曹金珠与陶增銮系母子关系,陶增銮于2014年12月26日因病死亡,其生前未婚,其父亲陶国松已于2003年2月10日病故,母亲曹金珠(原告)系其法定继承人。陶增銮去世后,原告在整理遗物时,发现被告向陶增銮借款的借条二张,借款金额35万元。借条分别载明2013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2013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万元,并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原告拿到借条后,其本人并委托儿子陶增銮朋友多次寻找被告催讨借款,但无法寻到被告的行踪。2016年5月17日原告以陶增銮法定继承人身份诉至本院。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儿子陶增銮借款3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借条为证,被告应当偿还。陶增銮生前未婚,无配偶、子女,父亲陶国松也已去世,原告作为陶增銮母亲,系陶增銮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告依法享有陶增銮对被告债权的合法继承权。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丕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金珠借款3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日即2016年5月17日起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张丕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榕审 判 员  张光雄人民陪审员  林贤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朝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