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4行审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与尚庆东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尚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04行审54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法定代表人:雷卫民,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洪涛,副局长被执行人:尚庆东,1963年1月13日出生,关于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申请执行尚庆东一案,经本院审查,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的新凤国土罚字(2016)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准予执行。审判长 :马新生审判员 :牛传华审判员 : 张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祯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