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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罗瑞平与唐河通源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瑞平,唐河通源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2522号原告:罗瑞平,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河通源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云,任该公司经理。原告罗瑞平诉被告唐河通源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罗瑞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瑞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瑞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罗瑞平负担。审判员  王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