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罗瑞平与唐河通源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瑞平,唐河通源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2522号原告:罗瑞平,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河通源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云,任该公司经理。原告罗瑞平诉被告唐河通源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罗瑞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瑞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瑞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罗瑞平负担。审判员 王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