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李梅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7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济南方信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某乙,女,汉族,1979年12月24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宁某某,男,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宁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槐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04执7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