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4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868号申请执行人屈某,男,198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屈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财产一案,本院根据屈某的申请,依据我院(2012)卢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2012)卢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卫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