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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5民初3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宜昌市猇亭区福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巴东县丽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猇亭区福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巴东县丽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5民初374-1号申请人宜昌市猇亭区福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巴东县丽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猇亭区福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铸、向彩珍、湖北鑫浪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东县丽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昌市猇亭区福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巴东县丽佳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位于巴东县野三关镇“巴东丽佳国际广场”的房屋共计价值6427000元。申请人宜昌市猇亭区福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用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巴东县丽佳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位于巴东县野三关镇“巴东丽佳国际广场”的房屋共计价值6427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房屋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昌市猇亭区福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易 伟人民陪审员 冯海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