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执3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刘艳红与程建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红,程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348-1号申请执行人刘艳红。被执行人程建祥。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刘艳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70元,执行费1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程建祥在达成协议之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艳红借款4000元整(已给付),于2017年1月31日前给付刘艳红借款5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剩余欠款6170元(含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刘艳红的诉讼费170元)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刘艳红,申请执行人刘艳红表示不足部分全部予以放弃,不再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陕0424执3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有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冉军岗审 判 员 张利军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