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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1186号原告齐某。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蒋 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巧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