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6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彭世猛与姜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世猛,姜克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1791号原告彭世猛,男,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被告姜克春,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世猛与被告姜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彭世猛撤回起诉;二、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彭世猛负担。审判员 XX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