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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彭世猛与姜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世猛,姜克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1791号原告彭世猛,男,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被告姜克春,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世猛与被告姜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彭世猛撤回起诉;二、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彭世猛负担。审判员 XX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