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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3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严丽华、王钰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丽华,王钰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3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严丽华,女,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职工,住吉安县,被执行人王钰礼,男,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现在吉安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严丽华与被执行人王钰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钰礼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330873.8元及,并承担诉讼费3433元、执行费4915元。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提取被执行人王钰礼的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共计101053.55元,由于申请执行人彭满萍与被执行人王钰礼民间借贷纠纷案也在本院执行,严丽华与彭满萍已达成标的款分配协议,申请执行人严丽华分得93053.55元,该款已支付至申请执行人严丽华。被执行人王钰礼现在监狱服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 卫 农审判员 熊 尹 亮审判员 匡 慧 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锦锋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8月30日时分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晏卫农、审判员熊尹亮、审判员匡慧英书记员:郭锦锋案号:(2016)赣0821执225号案(事)由:民间借贷纠纷承办人:晏卫农审判长: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钰礼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熊尹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匡慧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评议结果为:终结本院(2016)赣082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