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326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孙得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2093号申请人:李志,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申请人:孙得智(曾用名孙得富),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志与被申请人孙得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以景泰县恒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甘xx**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请人李志提供担保的景泰县恒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甘xx**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孙得智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逢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生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