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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海龙、王宝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海龙,王宝玲,刘峰,徐志红,刘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5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海龙被执行人:王宝玲被执行人:刘峰被执行人:徐志红被执行人:刘晓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龙、王宝玲、刘峰、徐志红、刘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商初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 山审判员 王青松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晨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