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5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何艳霞与朱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霞,朱伟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5民初962号原告何艳霞,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被告朱伟生,男,成年,住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艳霞与被告朱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艳霞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艳霞负担。审 判 员 田伟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叶成才书 记 员 黄林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