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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5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何艳霞与朱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霞,朱伟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5民初962号原告何艳霞,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被告朱伟生,男,成年,住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艳霞与被告朱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艳霞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艳霞负担。审 判 员 田伟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叶成才书 记 员 黄林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