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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3016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78年9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陈某,男,生于1977年2月3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被告未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喻其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