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3016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78年9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陈某,男,生于1977年2月3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被告未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喻其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