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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5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于君洋与战世永、于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君洋,战世永,于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582号原告:于君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朋,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战世永。被告:于翠娟,系战世永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君洋撤回对被告战世永、于翠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3元,减半收取128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