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5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于君洋与战世永、于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君洋,战世永,于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582号原告:于君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朋,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战世永。被告:于翠娟,系战世永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君洋撤回对被告战世永、于翠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3元,减半收取128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