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2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唐文英与建德市永泰涂料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英,建德市永泰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434号申请执行人唐文英。被执行人建德市永泰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新土,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唐文英与被执行人建德市永泰涂料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大调确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资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建德市永泰涂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李家镇新联村的土地使用权,因故无法处置。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24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