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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孙容、常馨月与常正刚、踞丽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常某某,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保102号申请人孙某某,又名孙某某,住庆阳市西峰区。申请人常某某,住庆阳市西峰区。被申请人常某某,住庆阳市西峰区。被申请人踞某某,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孙某某、常某某与被告常某某、踞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常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踞某某在庆阳市西峰区拆迁办公室应领取楼房征用款的45万元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常某某以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险金额为45万元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某某、常某某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庆阳市西峰区拆迁办公室停止支付被告踞某某在该中心应领取的楼房征用款45万元。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常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苗海蓉人民陪审员  张凤琴人民陪审员  沈彦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耀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