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执8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与徐中原、杭州蓝银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徐中原,杭州蓝银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8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负责人丁文东。被执行人徐中原。被执行人杭州蓝银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徐中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8月30日至3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徐中原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京都苑45幢202室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周昇、陆芸以人民币26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下城区京都苑45幢202室房产(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杭下国用(2015)第号】归买受人周昇(身份证号码、陆芸(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昇、陆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周昇、陆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煜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