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杜贵玲与王娇艳、陈美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贵玲,王娇艳,陈美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3329号原告杜贵玲,女,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牛国良,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娇艳,女,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县。被告陈美英,女,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县。原告杜贵玲诉被告王娇艳、陈美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杜贵玲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贵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贵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杜贵玲承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依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