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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甲申请执行王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1执50号申请执行人王甲,男,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王乙,女,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王甲与被执行人王乙离婚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凌海右民初字第016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甲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了解被执行人现居北京,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发准确下落,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