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汪X与黄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汪X,女,199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银行存款107456.46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