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白银神久商业砼有限公司申请白银鑫银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神久商业砼有限公司,白银鑫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687号申请执行人:白银神久商业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生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维汉,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白银鑫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虎,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甘040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银神久商业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银鑫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提取被执行人在金阳光矿业有限公司的收入,该案已经全部履行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40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文录代理审判员 张伟耀代理审判员 周莎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任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