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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4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4491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芳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潘 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琚晓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