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4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4491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芳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潘 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琚晓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