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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赵阶玉与汪继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阶玉,汪继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2288号原告:赵阶玉,男,1944年9月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沛县。被告:汪继培,男1987年7月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丰县。原告赵阶玉与被告汪继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赵阶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阶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审 判 长 史 炜代理审判员 凌 燕人民陪审员 张克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宸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