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赵阶玉与汪继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阶玉,汪继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2288号原告:赵阶玉,男,1944年9月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沛县。被告:汪继培,男1987年7月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丰县。原告赵阶玉与被告汪继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赵阶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阶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审 判 长 史 炜代理审判员 凌 燕人民陪审员 张克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宸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