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伊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邢伟东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宁市国土资源局,邢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伊宁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王新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孟辉娟,住伊宁市。被执行人:邢伟东,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伊宁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邢伟东行政处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7147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新4002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 云 疆审 判 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阿依鲜姆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