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振水与程佳、崔美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水,程佳,崔美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水。被执行人程佳。被执行人崔美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制作的(2015)冀民二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和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制作的(2016)冀1181执34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崔美婷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春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