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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振水与程佳、崔美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水,程佳,崔美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水。被执行人程佳。被执行人崔美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制作的(2015)冀民二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和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制作的(2016)冀1181执34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崔美婷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春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