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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70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国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