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70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国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