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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潇文、李得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潇文,李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胡潇文,女,生于1980年10月2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现居住地安县。被执行人:李得勇,男,生于1967年,住四川省三台县。案由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本院受理胡潇文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8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得勇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得勇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