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9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曾帅东与深圳市福田区醉心日本料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帅东,深圳市福田区醉心日本料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344号原告曾帅东,男,壮族,1997年1月15日出生,住址广西平果县。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醉心日本料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大堂北侧,组织机构代码L0501707-4。经营者李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帅东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醉心日本料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帅东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醉心日本料理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显 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霞书 记 员 韦伟庆(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