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申请执行成都天之山货运有限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成都天之山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6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负责人方方,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天之山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51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申请执行成都天之山货运有限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天之山货运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X账户存款限额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雄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