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144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吕传峰,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某,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峰、邱士云,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与被告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田士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