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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144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吕传峰,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某,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峰、邱士云,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与被告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田士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