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5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罪犯毛进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6)湘1125刑更6号罪犯毛进红,农民,现暂予监外执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永中法刑二终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毛进红有期徒刑三年。因罪犯毛进红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道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2016年9月6日,道县司法局以罪犯毛进红社区矫正期限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建议对罪犯毛进红收监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罪犯毛进红于2015年4月7日在道县妇幼保健院生育一男孩,现哺乳期已逾一年,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道县司法局对其提请收监执行的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毛进红收监执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