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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4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亿梅诉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亿梅,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554号申请人:李亿梅。被申请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德山,该公司董事长。李亿梅诉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亿梅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新村房屋。担保人沈德山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鳌峰办事处金领苑B幢两套房屋为申请人李亿梅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亿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新村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沈德山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鳌峰办事处金领苑房屋B幢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 琛审判员 骆玉生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