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21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1民初72号原告:彭某,女,1980年3月1日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2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彭某负担150.00元,退还150.00元。审 判 长 马 波审 判 员 刘占松人民陪审员 叶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诗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