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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21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1民初72号原告:彭某,女,1980年3月1日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2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彭某负担150.00元,退还150.00元。审 判 长  马 波审 判 员  刘占松人民陪审员  叶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诗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