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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徐财与七台河市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十二井工伤保险待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财,台河市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十二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312号申请人:徐财,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兴岗街道八委1组。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十二井。法定代表人:刘震宇,矿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6】第27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徐财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十二井已自行协商解决,申请人徐财于2016年0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徐财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七劳人仲字【2016】第271号仲裁裁决书,徐财申请执行七台河市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十二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 刘 程执行员 :杜俊峰执行员 : 吴 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