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6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熊启亮与重庆市誉满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启亮,重庆市誉满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6248号原告:熊启亮,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重庆市誉满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路22号附28号,注册号915001063396039009。法定代表人:宋勇。原告熊启亮与被告重庆市誉满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熊启亮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启亮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启亮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誉满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启亮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忠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光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