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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山西晋谦益科贸有限公司与山煤集团煤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晋谦益科贸有限公司,山煤集团煤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0109民初1877号原告:山西晋谦益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高速路口奥林匹克花园1号楼1号店。法定代表人:张满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利,山西勇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鑫,山西勇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煤集团煤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风街115号。法定代表人:宫来喜,经理。原告山西晋谦益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煤集团煤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晋谦益科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9元,减半收取计1054.5元,由原告山西晋谦益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张茹铂人民陪审员张彦娟人民陪审员丁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吴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