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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秦培申请执行石家庄胜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培,石家庄胜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执573号申请执行人秦培,女,汉族,1987年9月24日生,石家庄市新乐育才街**号。被执行人石家庄胜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克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秦培诉被告石家庄胜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藁民初字第03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胜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秦培保证金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家庄胜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6年0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8月18日向被执行人石家庄胜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家庄胜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仍没有按期履行。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采取纳入失信惩戒机制等措施,被执行人石家庄胜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000元,未结标的9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09执5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云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永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