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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裴大伟与绛县鑫华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大伟,绛县鑫华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406号原告裴大伟,男,汉族。被告绛县鑫华宇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峰,该公司经理。原告裴大伟与被告绛县鑫华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因被告公司已关停,法定代表人邓峰下落不明。2016年8月3日本院书面通知其在2016年8月30日前交纳诉讼费用,原告裴大伟无正当理由未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裴大伟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审 判 长 王          文          俊代理审判员 解建强人民陪审员郭文茂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