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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5232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郝耀俊与郝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耀俊,郝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5232原告郝耀俊,男,汉族,1961年5月29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郝某某,女,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个体,现住址同上,系被告郝某某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耀俊诉被告郝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耀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0元(缓交至审结前),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