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姜曾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857号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刘某姜某申请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王志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