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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姜曾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857号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刘某姜某申请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王志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