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2016)湘0726民初1334号才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1334号原告才某,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覃杰,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杜某,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才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才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才某负担。审 判 员 陈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谷名清 微信公众号“”